1.什么是房地产联合开发

2.南昌东湖区财政厅在那里啊!

3.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名录

什么是房地产联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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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由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皇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后两种方式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如合同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的,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项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的,则是以形式上的联合开发达到实质上企业相互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有的观点认为,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产生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联合开发的行为没有进行法律定性,其实联合开发的行为因为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样,承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而导致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成为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中的最重要关键之处,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大有小,大到占地几千亩建筑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小到一栋独立的单体楼建筑均属于这一范畴。房地产开发投入的资金较大,生产的周期较长,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面较广容易产生纠纷。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是,诉讼标的大,纠纷内容复杂,纠纷各方诉讼利益重,诉讼周期也较长。另外这类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面广。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是在互联网上,全国各在关于合作开发的纠纷非常多,据不完全统计,合作开发纠纷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据网上报道,成都金地房产公司和新特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开发某花园工程。金地房产公司出资负责整体开发,新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开发。两公司在合作开发某花园工程过程中,由于新特公司所出的土地升值较大,由此提出增加开发收益,而负责整体开发施工的金地公司认为新特公司的要求违背了合同原意。同时,在金地公司实际售房过程中,新特公司认为价格偏低,有损其利益,曾多次派人到某花园张贴“告客户书”,影响了房屋销售,由此引发双方矛盾。并由此引发严重暴力,当地公安局还为此专门成立专案组。

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

房地产联合开发,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就合作建设房地产项目,各方共同出资,共同开发的联合经营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要合法有效,合作项目必须获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获得规划、土地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施工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联合开发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有法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发房地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以及不同等级的企业所能开发的房屋面积也作了规定。作出这些特殊规定,是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及开发能力,是把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严格区分开来。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仅能独立开发,也能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用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虽不能独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如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并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其联建合同视为有效。这一类特殊主体签订有效联建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出资形式,联合开发合同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联合开发的另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节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四、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几种类型。

(一)因无效合同引起的纠纷

1、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借贷。不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以出资的形式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参与联建合同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既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不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2)联建合同中明确写明保底条款(有的是现金保底,有的是房屋保底);有的虽不写明保底条款,但往往有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或者有项目完成后分红或分利的约定。(3)无开发资格的出资方不参与联建过程或开发经营。

2、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项目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的项目权人以联建合同的形式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并不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这类合同的转让方一般为拥有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受让方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的则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有的甚至是自然人。(2)这类项目的转让,有的根本不具备项目转让的条件,也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批准。(3)联建合同双方既不办理项目转让手续,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4)这类合同标题是联建合同,内容则是开发项目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3、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联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用联建合同的形式参与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1)其中联建的一方没有开发资质。(2)无开发资质的一方不仅出资,还参与项目开发和经营。(3)联建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到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

4、建立在违法建设项目上的联建合同。比如项目还未得到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联建双方就违法建设施工,一方并没有土地使用权等。比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联合开发方房地产合同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联合开发工程协议书》系市工商局、万信社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市工商局作为出地方,不享有该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虽然19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确规定该划拨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本案二审期间,南昌市土地局虽然同意将划拨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至今未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

(二)因违反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

1、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投入联建资金。这类违约行为较为常见。违约方常常因为各咱原因致使没有按约出资,主要解决方式是修改投资比例及分红比例,或者重新约定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益。也有的按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的方式解决,从新达成补充联建合同。

2、违约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分配房屋或分配利润。这类纠纷的出现往往在联建合同的后期。根据代理这类案件的实践,联建的各方的分配最常见的是对房屋的分配,因为对房屋的约定是最简单、实用又便于操作。对利润的分配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变数也大。这类纠纷的违约方常常是将对方应分的房屋出售或用于抵押,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

3、一方根本违约,违约时间较长,已经没有再按约定投资的实力,也不愿主动退出联建。对这类纠纷往往是守约方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

4、双方或各方都有违约行为,只是轻重而已。这类联建纠纷的诉讼,往往是联建纠纷产生时间较长,各方矛盾较深,解决起来也较难。

5、联建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对再联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有的是守约方主动起诉,也有的守约方被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违约方背着联建的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往往是违约方资金不足,用再联建的形式引入他方资金,即名为联建,实为借贷。

联建合同中的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代理这类案件中以上五种类型居多。还有其他一些违约情况,如联建一方不按时移交土地,或者不按照约定按时办理联建的报批手续等等,总之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五、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土地使用权获得、拆迁安置、招投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到房屋的销售、物业管理的全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显得尤为复杂。而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则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内外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在合作中双方利益既矛盾又统一,总的利益一致性中又存在着相对利益的冲突,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除了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该从几个方面把握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的内容及要点:

(一)、合同责任要明确。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合同各方的收益的分享及风险和损失的分担应明确。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应该合法。人民银行下发的《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而构成合同的无效,当事人希望联合开发所欲达到的盈利目的也落空。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其取得的无偿性和低偿性,法律对其转让由特殊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在未办理以上手续前就以划拨土地跟他人合作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最后,合作建房协议书应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则当然无效。

(四)、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五)联合开发应注意手续的完备性。联合开发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和手续,如成立项目公司则要将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及时转入项目公司名下,以免耽误开发的时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来说需要有专门的资质,不及时办理就会影响到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六)明确联合开发建房的性质。注意保证联合开发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合作的意图,对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责任分担,同时避免混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与联合开发建房合同性质,减少纠纷的产生。

(七)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对外合同的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中,对外合同签订较为混乱,比如合作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而造成对外承担连责任。

(八)保护联合开发建房各方权利义务的方法与建议。对于以资金方名义进行的开发建设,土地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就很重要,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程序要求,在项目预售前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开发方名下。因为项目名义开发方主要控制项目的建设和项目的销售,土地提供方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名义开发方后,就很难对合作方进行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土地提供方应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与自身利益保护的关系,包括约定进行设定抵押等,约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方法等。对于资金提供方的保护也十分必要,因此在涉及联合开发项目前,最好还是在事先请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纠纷的产生聘请律师处理,远远不如事先预防的效果好。

南昌东湖区财政厅在那里啊!

南昌东湖区财政局

地址:南昌市豫章后街27栋

联系电话:0791—86812070

传真:86812070

邮编:330008

E-mail:dhqczj@ nc.jiangxi.cn

东湖区财政局是东湖区人民综合管理全区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全区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2、参与全区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区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

3、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任务。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4、负责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罚没物资及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统一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本级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名录

1、商业银行(59家)

(1)全国性商业银行(17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2001年8月 2 中国农业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2001年12月 3 中国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001年12月 4 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2001年7月 5 交通银行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2001年9月 6 中信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2002年1月 7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2002年5月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2002年7月 9 招商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001年12月 10 兴业银行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层 2002年8月 11 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002年9月 12 中国光大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2003年1月 13 华夏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2004年11月 14 广发银行 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 2005年7月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2006年7月 16 浙商银行 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2008年8月 17 渤海银行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5号 2009年10月 (2)城市商业银行(30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北京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2004年10月 2 上海银行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85号 2005年1月 3 平安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大厦 2006年7月 4 宁波银行 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2008年2月 5 青岛银行 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 2008年5月 6 徽商银行 合肥市安庆路79号徽商银行大厦 2008年7月 7 东莞银行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2008年10月 8 南京银行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2008年10月 9 杭州银行 杭州市凤起路432号 2009年1月 10 临商银行 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2009年2月 11 温州银行 温州市车站大道温州银行大楼 2009年5月 12 汉口银行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2009年6月 13 江苏银行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2009年9月 14 洛阳银行 洛阳新区大道256号 2010年1月 1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2010年2月 16 烟台银行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18号 2010年6月 17 齐商银行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2010年9月 18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 2010年10月 19 大连银行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2010年10月 20 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2010年10月 21 重庆银行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2010年11月 2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2010年11月 23 天津银行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2011年2月 24 河北银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2011年5月 25 嘉兴银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2011年6月 26 广州银行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5号 2011年7月 27 西安银行 西安市东四路35号 2011年9月 28 长沙银行 湖南沙市芙蓉中路1段433号 2011年9月 29 金华银行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2011年9月 30 包商银行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2011年9月 (3)农村商业银行(12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上海农商银行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 2008年2月 2 北京农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2008年4月 3 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2009年12月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2010年1月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2011年2月 6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2011年7月 7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2011年8月 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网点仅限于县级支行及城市地区网点,不包括三农服务性网点)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2011年8月 9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 2011年9月 10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2011年9月 11 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2011年9月 12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2011年10月 2、证券公司(94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国泰君安证券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2002年7月 2 广发证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2002年8月 3 国信证券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6层 2002年8月 4 招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2002年8月 5 华泰联合证券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 2002年8月 6 中信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2002年8月 7 海通证券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2002年10月 8 申银万国证券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2002年10月 9 西南证券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座22-25层 2003年1月 10 华龙证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2003年1月 11 大同证券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2003年1月 12 民生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2003年1月 13 山西证券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2003年1月 14 长江证券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2003年2月 15 中信万通证券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2003年2月 16 广州证券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2003年2月 17 兴业证券 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8层 2003年2月 18 华泰证券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2003年2月 19 渤海证券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2003年2月 20 中信金通证券 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2003年2月 21 万联证券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34-35层 2003年2月 22 国元证券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2003年2月 23 湘财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2003年3月 24 东吴证券 江苏省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 2003年12月 25 东方证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2004年4月 26 光大证券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2004年4月 27 上海证券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4楼 2004年5月 28 国联证券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2004年6月 29 浙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2004年6月 30 平安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2004年8月 31 华安证券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A座 2004年8月 32 东北证券 吉林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 2004年7月 33 南京证券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大钟亭8号 2004年8月 34 长城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004年8月 35 国海证券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2004年9月 36 财富证券 湖南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 2004年9月 37 东莞证券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2004年9月 38 中原证券 河南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2004年10月 39 国都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2004年11月 40 恒泰证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2004年11月 41 中银国际证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2004年11月 42 齐鲁证券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2004年11月 43 华西证券 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2004年11月 44 国盛证券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 2004年11月 45 新时代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 2004年11月 46 华林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2004年11月 47 中金公司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 2004年12月 48 宏源证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2004年12月 49 广发华福证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 2005年1月 50 世纪证券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005年2月 51 德邦证券 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2005年2月 52 金元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2005年4月 53 西部证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2005年4月 54 东海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2004年9月 55 中航证券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2005年4月 56 第一创业证券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 2005年3月 57 中信建投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2005年12月 58 财通证券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2006年7月 59 安信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2007年4月 60 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007年5月 61 华鑫证券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2008年1月 62 瑞银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2008年2月 63 国金证券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2008年3月 64 中投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2008年3月 65 中山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 2008年3月 66 红塔证券 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2008年3月 67 日信证券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2008年5月 68 西藏同信证券 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2008年5月 69 方正证券 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00号 2008年6月 70 联讯证券 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2008年6月 71 天源证券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2008年8月 72 江海证券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2008年8月 73 银泰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 2008年12月 74 民族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2008年12月 75 华宝证券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009年1月 76 厦门证券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2009年1月 77 爱建证券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层-25层 2009年1月 78 英大证券 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楼 2009年3月 79 信达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2009年7月 80 东兴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2009年7月 81 华融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际商务中心A座9层 2009年9月 82 天风证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2009年11月 83 大通证券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保嘉大厦 2009年12月 84 财达证券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009年12月 85 中天证券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2010年1月 86 财富里昂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中心15楼 2010年2月 87 五矿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荣超经贸中心47楼 2010年4月 88 高华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楼 2010年5月 89 华创证券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2010年6月 90 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春市珠江路439号长财大厦 2010年7月 91 万和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2010年9月 92 中邮证券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华弘大厦 2010年11月 93 首创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2011年2月 94 国开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7层 2011年5月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天相投顾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2004年7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4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 系 地 址 核准时间 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1.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2层

2.昆山分公司: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号国际金融大厦313室

3.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28楼H2单元

4.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号楼401室

5.武汉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建设大道568号写字楼42层08、09号

6.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18-2)(18-3)

7.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南塔1216室

8.南京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1901-1902室

9.杭州分公司: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南广场写字楼2301室

10.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1704-1705单元

11.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2208室

12.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6层605,606,

608,615

13.温州分公司:温州市锦绣路锦城商务楼1001室—3

14.义乌分公司:义乌市宗泽路567号7楼707室 2    联 系 地 址 电话 核准时间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2012年2月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资产托管部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6号      无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 电话 核准时间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    无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 电话 核准时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906室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    1.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