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丰田凯美瑞混动版的话,多长时间可赚回与燃油版的差价?

2.广东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汽油 10月1日起全面提供

3.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选丰田凯美瑞混动版的话,多长时间可赚回与燃油版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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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新款丰田凯美瑞正式上市,尽管它并未迎来较大幅度的调整,不过倒是引起了小编两位朋友的热烈讨论。他们讨论的关键点不在于车型的产品力,而是一位坚持认为要买就得买混动版,另一位则认为与其买混动版,倒不如买燃油版更好,省下来的钱不知道可以加多少油了。虽然从账面上看,混动版的油耗确实低,但相较燃油版也确实更贵,那如果选择混动版的话,大概多长时间就能赚回与燃油版的差价呢?今天,小编就为这两位朋友,同时也为许多同样有这个问题的朋友进行一番分析。

一般来说,由于车辆年限越往后,养车成本的不可控因素越大,因此我们暂以新车六年内的养车成本计算。抛开诸如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美容费、通行费等不可控因素,此次我们暂以燃油费用、保险费用、保养费用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燃油费用

凯美瑞2.5G豪华版(旧款)的百公里车主平均油耗为8.1L,参考广东目前92号汽油5.5元/升的单价,再按照一年跑20000公里计算,一年的燃油费用支出为8910元;

而凯美瑞双擎2.5HG豪华版(旧款)百公里车主平均油耗为5.4L,同样参考广东目前92号汽油5.5元/升的单价,再按照一年跑20000公里计算,一年的燃油费用支出为5940元;

这么算下来,燃油版和混动版的一年燃油费用差价为2970元。

保险费用

凯美瑞2.5G豪华版的首年商业保险费用大概为7500元,其中包括50万第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基础保费+裸车价格×1.0880%)、全车盗抢险(基础保费+裸车价格×费率)等。假设一直不出险,那么后面几年的保费也会下降,我们暂且全部按照6折计算,那么6年的总保险花费为30000元,平均下来一年6000元。

以同样的险种和计算方式,凯美瑞双擎2.5HG豪华版的首年商业保险费用大概为8000元,6年的总保险花费为32000元,平均下来一年6400元。

这么算下来,燃油版和混动版的一年保险费用差价为400元。

保养费用

两部车型的保养花费上面并没有什么不同,以5年跑10万公里计算,所需的花费均大概为9439元。可能有的朋友会有疑问,那双擎版车型关键的电池组费用呢?其实,正常在5年内电池组的损耗非常小,而且凯美瑞也提供了不限年限/不限里程的质保,基本能让车主高枕无忧。

多长时间可赚回差价?

由于保养费用一致,那么存在差异的部分就仅是燃油费用和保险费用,这两个费用加总的话,一年的差价为3370元。也就是说,如果选择凯美瑞双擎2.5HG豪华版,那么一年的花费将比凯美瑞2.5G豪华版节省3370元。

而两款凯美瑞车型的差价为2万元整,那么多长时间这个问题上,我们只要简单相除,便可得出5.93这个答案。换句话说,选择凯美瑞双擎2.5HG豪华版,6年时间便可赚回与燃油版的差价。

总结

既然我们得出了6年可赚回差价这个结论,那么在选车建议上也就更加明了:如果你打算在6年内换车,那么选择混动版凯美瑞可能不太“划算”,而如果你不打算那么快换车,那选择混动版凯美瑞则会更“划算”。只是,小编为什么要在划算两个字上打上双引号呢?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来,混动版凯美瑞并不仅是起到降低油耗的作用,加入电池组后的凯美瑞在系统综合功率上达到了160kW,相较同样配备2.5L燃油发动机的版本多了6kW,而且在驾驶体验上也有所不同;

二来,混动版凯美瑞表现更加经济这点毋庸置疑,但上述计算方式也比较理想化。假如一年开不到2万公里,那么两者的差价将进一步缩小。换句话说,开得越多,赚回与燃油版的差价的时间也就越短。

虽然我们通过一定的理想化对比,得出了6年可赚回差价的结论,但由于体验不同,每个人的驾驶情况不同,因此在选择普通版还是混动版这个问题上,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而定。最后,如果你有其他看法,或者对本文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广东将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汽油 10月1日起全面提供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广东省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内容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和《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的要求,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

同时,《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中还提到以下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一、有序开展油品升级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省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的能力,9月1日起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

省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

二、国ⅥB车用汽油质量要求

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及时更新加油站油品标识

全省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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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