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2.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3.见义勇为一元捐如何订

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内容

5.见义勇为一般批下来多久奖励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见义勇为基金价格_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事业单位吗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九、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

县级以上人民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十、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弄虚作,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见义勇为每个地方待遇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民政局内设了见义勇为处,并设有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

据介绍,北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此外,在落实抚恤、医疗保障、就业扶持等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都依法享有相关优待政策。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见义勇为一元捐如何订

(一)捐赠定制: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编辑数字“1”,发送到自治区“每月一元钱”见义勇为爱心捐赠短信代码“10621111”,就会收到一条定制确认短信。用户再按短信要求回复相应的确认短信,即可实现定制。当月起,由移动通信服务商从手机用户账户(套餐外)每月代收一元钱,全额捐赠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取消定制:用手机编辑数字“O”,发送到短信代码“10621111”,次月起取消定制,通信服务商停止代扣代缴。

(三)“每月一元钱”见义勇为爱心捐赠服务平台不接受重复定制,同一手机号只能完成一个定制服务,多次定制时不重复计费,仍按一次定制计费。

(四)“每月一元钱”捐赠活动代收费限于机主包月套餐标准外代扣,因意外原因导致当月出现代扣不成功时,自动结转下一月合并代扣。

(五)定制成功期间,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将在每月节日或固定时段发送温馨祝福短信,感谢手机用户的爱心奉献。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内容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公安、人事、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保险等部门,中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宣传、文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确 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报同级人民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地)、州以上人民(行公署)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革命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保 护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策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公责令致害有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有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待遇等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六条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济对象以救济。

第十七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 ,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按因公死亡对待,所在单位比照因公青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人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等、单位应给予重点照顾和帮助。

第十九条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或要求受益人补偿。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奖 励

第二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由市(地)、州人民(行政公署)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获“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

(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

(五)在校术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本级人民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版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人的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弄虚作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法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依照本条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一般批下来多久奖励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原为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是于1992年元月正式成立的社会团体,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代表市委、市激励全市见义勇为行为,奖励褒扬在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和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

2006年11月20日,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是广东省惟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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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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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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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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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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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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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筹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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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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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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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简介

2荣誉

3成就 4企业家见义勇为

5基金使用办法

6获批4A级基金会 7影响

8大事记

折叠编辑本段简介

_两少年领取见义勇为奖金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原为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于1992年元月15日成立。2002年4月,其主管单位由深圳市公安局转为深圳市委(市维稳及综治办),同时更名为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筹集见义勇为基金3814万元,先后拨出慰问奖励金1003.2万元,慰问、抚恤、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治安勇士及家属1041人,表彰见义勇为有功集体43个,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工作突出,基金会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先后被深圳市民政局和广东省民政厅评为“深圳市十佳社团”和“广东省省级社团先进单位”,被誉为是“运作规范高效、深得民心、最具活力”的社团。2005年,基金会在全国文明城市的考评中,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方面的工作获得了满分。

折叠编辑本段荣誉

2006年11月20日,首都北京传来喜讯:由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主办的“第十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暨第二届全国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是广东省惟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折叠编辑本段成就

多方奔走呼吁筹措善款

要激励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如何使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物质保障机制顺利运作,筹款渠道保持畅顺,这是基金会理事会长期以来殚精竭虑思考的问题。

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基金会充分利用深圳特区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和经济实力雄厚,集思广益,开拓创新,不断拓宽筹款渠道,为见义勇为行为夯实物质保障基础。

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活动筹措善款,是基金不断拓展事业的主要渠道。

2002年是基金会成立十周年,为了进一步宣传扩大基金会社会影响,弘扬正气,基金会分别举办了“英雄流血不流泪——基金会十周年成就展”和“‘祝你平安’——庆祝基金会成立十周年暨迎春文艺晚会”两个庆祝活动,讴歌鹏城公安民警、武警官兵、治安勇士为深圳社会治安无私奉献的英勇无畏精神和可歌可泣的事迹,各界群众深受感染,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深圳特区报等新闻媒体也争相对活动进行了大篇幅的连续宣传报道,两个活动在取得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成功地募集到400万元的基金。

在不断拓宽社会捐赠渠道的同时,基金会积极主动地取得市委、市的支持,为见义勇为行为建立稳定的物质保障机制。在市委、市大力支持下,市财政局为基金会设立了基金专户,每年定期划拨150万元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专项资金。

大力表彰抚恤见义勇为英雄

为更好地将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在特区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深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亮点,基金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广州市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及时广泛宣传,同时在政治荣誉、精神和物质各方面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最大的关怀和激励,对牺牲的及时表彰抚恤,负伤的及时表彰慰问。

2002年“五一”长期间,深圳发生了两起见义勇为的英勇事迹。5月2日凌晨,广州市罗湖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程波和队友刘红海,孙金涛等众保安追捕一伙持枪歹徒,最终将4名歹徒抓获,缴获3把。在搏斗中程波胸部中弹英勇牺牲,刘红海,孙金涛两人光荣负伤;5月5日,南山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李小勇为救助落水女青年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获知情况后,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在短短5天内,基金会5次随同市委领导前往慰问牺牲同志的家属,及时送上抚恤金各4万元,并到医院看望受伤的同志。

在日常工作中,基金会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力求达到奖励一个带动一群,表彰一个弘扬一片,使深圳见义勇为行为蔚然成风。

广泛宣传弘扬见义勇为行为

广泛宣传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同样是基金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基金会通过对广州市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英雄人物、突出事迹的及时宣传和大力表彰,努力营造见义勇为、扶危济困、除暴安良的社会氛围。

2006年,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行了一场向社会有奖征集我市见义勇为宣传口号的活动,共收到全国各地应征来信652封,口号近万条,达到宣传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参与人数多的显著效果。

长期以来,基金会与新闻单位媒体保持良好密切的联系,通过经常召开座谈会,加强双方互动和沟通,使宣传工作的效果显著。对历年来基金表彰、奖励的治安勇士的先进事迹,各新闻媒体纷纷在显著版面大篇幅地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从2004年起,基金会连续三年与深圳市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在公共汽车车厢进行见义勇为公益宣传活动,以扶正祛邪、倡导见义勇为的标语口号来激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要赢得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首先是自身必须管理规范过硬。自成立以来,见义勇为基金会不断规范基金管理,提高自身的责任、效率,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早在1996年,基金会通过积极努力,拟出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条例》于19年2月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多年来,在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方面,基金会严格按照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运作,内部也建立了《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基金管理补充办法》、《基金使用审批权限制度》等一套对基金严格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执行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年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