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社保基金重仓的前十个股票

3.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4.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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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第三条 从地方收取的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第四条 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的,在征收“征地管理费”的项目,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第六条 全区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中的40%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霍林河市、锡林浩特市、集宁市、丰镇市、临河市。第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九条 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收取额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一条 向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按季度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从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中提取的水利基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入水利基金专户。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性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免征一切税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排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拨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从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2%用于代征过程中的正常开支。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擅自减免或拒不交纳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社保基金重仓的前十个股票

最厉害的是紫金矿业。

Wind数据显示,到2021年上半年,社保基金已重仓超140只个股。其中,上半年社保基金重仓前十的个股分别是紫金矿业、赤峰黄金、厦门象屿、三安光电、常熟银行、东方财富、中信特钢、杉杉股份、福田汽车、中国巨石。上半年社保基金加仓前五的个股分别是华工科技、华贸物流、高能环境、三环集团、中国巨石。以上基金都很厉害,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进行投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

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2016年2月3日院常务会议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这意味着,1.5万亿元社保基金的资产管理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筹资、管理以及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基金的运行,从而保障基金的安全。

截至2018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22353.78亿元。2019年1至7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2万亿元、支出2万亿元左右,收支结余2000多亿元,累计结余5万亿元左右。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听力医学、康复医疗、科研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善款,帮助更多的聋人听力、语言康复。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始终恪守本会宗旨,积极倡导听力保健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在防聋治聋科普知识宣传、扶贫济困、安老助孤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特殊的社会职能,为改变我国“十聋九哑”的局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发起的中国儿童听力保健万里行活动,对于增强群众防聋治聋意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基金会接受海内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赠,所募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地区进行听力现状调查、普及听力保健知识;帮助贫困聋人进行康复医疗;资助设立听力医学研究机构,进行有关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研究;资助听力学专业人才培训、设立听力康复语言培训机构等,设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奖,表彰为我国听力医学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在新的征程中,理事会将一如既往地保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本会宗旨,努力推动防聋治聋工作,提高人们听力保健水平,使“十聋九哑”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 通过社会倡导资助与服务,传递爱心与善心,促进听力障碍者自我发展

能力的成长。

强化防聋治聋,促进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研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听力障碍者受益。 资助贫困社区的听力障碍者,特别是贫困地区聋儿;

资助为贫困社区中的穷人提供技术的专业人士和基层组织。 将用全部的热情和爱去帮助那些贫困地区的聋人;

将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竭尽所能去帮助那些听力障碍的人们。 标识中心形似三块听小骨又象形两只耳朵。上部呈球面的放射状线条为纵向传导声波,寓意失聪者在社会关爱下听力语言康复后的美好前景,下半实体圆象征充满着爱的坚实大地。

英文字母书写的“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环绕外周,象征着基金会在接受全社会帮助的同时也关心全球听力事业发展。主色调蓝色象征爱心的博大和深远。 邰丽华

邰丽华,宜昌市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聋哑人舞蹈家,全国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团长、舞蹈演员、艺术总监,中国特殊艺术协会副,全国青联副。

邰丽华2岁时就因发高烧注射链霉素而失去听力,从此进入一个无声世界。但她以独特方式创造艺术,15岁成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领舞演员,1994-1998年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毕业,1998-1999年武汉第一聋哑学校教师,1999-2003年进入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艺术团,2002年8月调入北京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担任演员队队长,同时兼任中国特殊艺术协会副。28岁成为艺术总监,塑造了特殊艺术经典《我的梦》。她领舞的《千手观音》在2004年雅典残奥会上震撼世界,在2005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演绎舞蹈“千手观音”。被评为《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 ;她创编并主演的精缩舞剧《化蝶》轰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

她是努力“发声”的妇女委员、残疾益的维护者。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邰丽华的提案都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相关。今年,她将提交三份提案:将特殊教师资格纳入到教师资格证中;将致聋基因的检查放入婚前或孕前的检查项目之中;以及建议中央电视台率先将新闻联播和重大活动的直播进行字幕同步。

邰丽华曾在2009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允许残疾人驾车的提案,在第二年,公安部就放宽限制,五类残疾人可申领驾照;2010年两会,她呼吁将残疾儿童筛查纳入常规检查,早发现、早治疗,如今也已在各地落实。

“爱,让你听得见”邰丽华写下这一行字。

大事记

2015年12月,基金会向赤峰市残疾人联合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捐赠了价值125万元人民币的图书,用于两地特教学校师生阅读。

2015年5月9日,基金会与中国协会共同举办了第四届 “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项目·慈善之夜活动。北京延安儿女联谊会会长、中国著名政治理论家胡乔木之女胡木英女士,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国际交流部主任许朝友先生,中国儿童罕见病公益基金秘书长范笑天先生等被评为2014年度志愿者。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希望工程创始人、著名公益人徐永光先生,著名媒体人、新华社主任记者唐师曾先生,著名演员王志飞先生,老牛基金会理事长、大自然保护协会亚太首席代表、著名公益人张醒生先生被评为荣誉志愿者。

2014年5月23日,基金会与中国协会在中华世纪坛共同举办了 “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项目·慈善之夜,活动对2013年为中国项目做出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爱心人士给予表彰并对于今年的项目进行了宣传。北大后EMBA学院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斯达克“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项目,共同开展听障人士救助活动。此次活动邀请到元勋后代之女李敏女士、之女刘爱琴女士以及前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先生、原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先生、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国际交流部主任许朝友、马艳丽高级时装定制中心董事长马艳丽女士及北大后EMBA促进会的优秀学员等。活动共募集善款约294万元用于救助贫困听障儿童。

2013年5月15日,基金会与中国协会共同举办了 “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项目·慈善之夜活动,对做出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爱心人士给予表彰。此次活动为功勋志愿者颁发了奖牌及证书:元勋后代女儿李敏女士、女儿刘爱琴女士、侄女周秉德女士、陈云女儿陈伟力女士。同时还邀请到前驻美大使李道豫先生、凤凰卫视资讯台总编辑、首席时事评论员阮次山先生、前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先生、原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先生、著名作家学者易中天先生、菊香书屋有限公司董事长孔东梅女士、国家射击队总教练王义夫先生、马艳丽高级时装定制中心董事长马艳丽女士、著名羽毛球运动员谢杏芳女士、中坤集团董事长黄怒波先生、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沈国军先生担任荣誉志愿者,并向他们颁发了荣誉志愿者奖牌及证书。

2012年7月,与美国斯达克听力基金会共同在华展开斯达克“世界从此欢声笑语”中国项目。本次活动救助听障人士6338人,捐赠助听器12830台。

2012年7月,基金会向沈阳市残疾人基金会捐赠总价值100万元助听器,向贫困县漳武县捐赠总价值27万元助听器。

2012年3月,“女爱尔慈善基金”与中国妇女报社、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局、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中国协会女分会在北京举办“女爱尔慈善基金”公益之夜,500名女性企业家及爱心人士出席活动,募集善款200万元。

2012年3月,基金会与光华基金会合作举办了“爱未来”慈善书画笔会,邀请知名画家亲临现场。捐助名人字画26幅,纪念110周年书画作品178幅。

2012年,基金会设立联邦快递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指定用于贫困聋儿救助活动。

2011年9月,Sonova听力集团在基金会复聪教育基金中设立“Sonova奖助学金”,支持首都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举办听力学教育,鼓励从事听力学研究及应用工作成绩优秀的青年学者、学生。

2011年7月,复聪教育基金在安徽举办“爱要让你听到”公益培训活动。培训历时3天,共为246名来自基层一线康复教师进行了培训。意在提高听力语言康复教育质量和康复教育的专业化水平。

2011年2月,老牛基金会向“女爱尔慈善基金”捐款100万元,用于贫困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资助。牛根生理事长与陶斯亮理事长进行了捐赠仪式。该项目得到北医三院、宝迪康公司的大力支持。

2010年,万敏向基金会捐赠人民币590万元,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捐赠人民币300万元,作为基金会原始基金。

2009年6月15日,基金会与解放军总医院联手发起的“爱尔启聪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启动。为新生儿实施听力及基因联合筛查,实现聋病的早发现、早诊断及早预防,降低我国聋哑疾病发病率。

2008年4月26日,首届中国听力事业高峰论坛暨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我国听力医学保健、听力科学发展以及慈善助残事业的大型高峰论坛,荟集了覆盖全国神经耳科学、耳外科学、听力科学、生物医学工程科学等各方面享有盛誉的近100名专家学者。倡议撰写《中国听力事业发展报告》。

2008年4月21至27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总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听力医学中心的专家学者们在山东省残联、日照市人民及市残联、教委的联合协助下,为山东省日照市周边聋哑儿童及其家长进行了耳聋易感基因的筛查诊断工作。

2007年11月2日与中国协会合作,基金会启动了“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万人签名活动”,动员知名人士和公众为“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倡议书签字。同步举行“七彩云雀飞进广东”慈善晚宴,获得100万元善款。

在北京分别举办了“助聋复康·燕山善宴”慈善晚宴,小云雀艺术团小演员募集到280万元善款。

2006年12月1日,与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共同设立了“天才小画家”专项基金。突破单纯救助范畴,帮助听障儿童寻求发展。倡导残障人士自立自强。

2006年5月启动亲子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3册,培训家长百余名。

2006年2月23日—24日,我会《贫困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亲子培训班》项目入选由世界银行、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主办的‘2006中国发展市场’。

2005年11月25日,陕西彬县聋儿接受基金会资助(奥地利人工耳蜗医疗电子仪器公司捐赠),由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余力生教授主刀电子耳蜗手术。

2005年8月12日,“千手观音”邰丽华出任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爱心大使”新闻发布会在国家卫生部科技楼举行。卫生部及其他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学者出席了仪式。

2005年3月3日全国第六个“爱耳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救助的听障儿童在京进行人工耳蜗手术,包括北京电视台在多家媒体进行大量新闻报道,促进公众对于听障儿童给予更多关怀。

2005年1月26日,嘉里粮油商务拓展(深圳)有限公司向基金会设立的“人工耳蜗专项基金”捐款人民币30万元,资助两名聋儿进行人工耳蜗手术。

2004年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基金会副会长曲折、梁涛出席“复聪工程”人工耳蜗基金启动仪式,新华社发布全国通告宣传,大量媒体转载,自此公众对于植入人工耳蜗术有了新的认识,意识到听障儿童有了与健全儿童一样融入社会的可能。

2004年10月17—23日,由基金会发起,科研教育部承办实施,在全国举办了第一届“全国助听器选配师培训班”,特邀请解放军总医院、协和医院、同仁医院等著名教授为40名学员授课,经考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国家卫生部医政司、人事司官员参加了开课和结业典礼,为全国听力验配机构的专业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4年6月23日,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天籁再现”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佩云及有关部委领导出席,组织委员会陶斯亮代表组委会讲话。千名聋儿手语唱国歌、观升旗活动。著名歌手韩红、孙悦、林依伦、沙宝亮等出席活动。

2004年2月20日—22日,应香港参加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赴陕西省铜川市“爱心访问团”之邀,基金会秘书长梁涛先生率医疗队赴陕西省铜川市进行义诊活动,并向残联捐赠助听器。

2001年9月16—28日,基金会与国家科技部举办了“第一期发展中国家听力医学新技术国际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由我国著名听力学专家为6个国家共22名学员授课,极大地促进了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行业间的听力医学技术发展与交流。

2000年12月3日基金会五周年,邀请出席会议的领导有:著名经济学家刘鸿儒、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谭云鹤、曹荣桂、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曲折以及企业各界人士;中央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与会并邀请基金会资助的贫困地区10名听力康复的儿童代表出席。

2000年3月3日,值全国第一个“爱耳日”之际,我会组织医务人员在北京市王府井街头做了声导抗听力检测,并积极宣传防聋治聋科普知识、进行听力保健咨询服务。

1999年10月,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增选了谭云鹤同志为名誉会长、曲折同志为副会长。

1999年5月26日香港共济会梁经伦先生个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款5000港币。

1999年5月25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与香港共济会一行四人(廖美英、简安迪女士、梁经伦、蒂姆先生)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了峰力助听器仪器设备,价值为22585美元。(峰力高增益超传真PPC-2助听器12台、瑞士峰力组别(单耳)无限调频系统(共12学生用)一套、手提实时真耳测验及助听器分析仪1套)。随后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香港共济会派人携带听器仪器设备送往徐州新沂市港头镇聋儿语训班,并看望了语训班的聋儿。

1998年3月2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总干事雷湘萍女士受该基金会袁汉源先生委托,在听基会梁涛秘书长、市残联孙副理事长、申主任的陪同下对铜山聋哑学校、新沂市港头镇聋儿语训班的聋儿语训情况进行了考察。国内著名听力学家、全军耳鼻喉专科主任斐洪恩教授对听障儿童康复工作提出专业建议。

19年12月5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的成立。梁涛秘书长与香港慈善团体进行了工作交流,分别接受了《南华早报》、《星岛日报》、《大公报》和《文汇报》记者的访,还在中国听力医学(香港)发展基金会总干事雷湘萍女士的陪同下参观了香港的聋儿康复机构。在港期间梁涛秘书长与香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进行了广泛接触。

19年7月30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社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在昆明举行。出席会议的有:谭云鹤会长、副会长袁汉源、姜其温、朱福林、曲折、秘书长梁涛、常务理事陈玉琰、袁文锦、梁华萍、特邀专家;梁尚敏、徐其昌、卜行宽。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香港)雷湘萍女士,卫生部人事司官员张兆华女士,应邀新闻单位有、新华社云南分社、中新社云南分社、云南日报社、云南卫生报社、春城晚报社、云南教育电视台、昆明电视台等。

香港万裕集团董事局袁汉源先生向基金会捐赠了价值18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和救护车,徐州市的企业向基金会捐赠物资。卫生部曹荣桂副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1996年3月23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在召开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新闻发布暨接受捐款大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梁涛汇报了基金会成立后开展的工作和中国儿童听力保健万里行活动的情况。

a) 卫生部副部长曹荣桂,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刘治国、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郭兴华出席大会。

b)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王希龙、丁养华和徐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出席大会。

c)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姜其温、袁汉源,秘书长梁涛,常务理事陈玉琰、梁华萍等出席大会。

d) 徐州市人民王希龙代表市向大会致词。

1995年12月7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发起的“中国儿童听力保健万里行”活动拉开序幕,首先组织医疗队,由谭云鹤会长,梁涛秘书长带队奔赴河北省易县、平山县老区、保定市、石家庄市等地,免费学龄前儿童做系统听力检测。

1995年12月3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暨中国儿童听力保健万里行授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卢嘉锡出席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卢嘉锡、吴阶平、委员彭佩云、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为基金会题词。

c) 国家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有关官员出席大会。

d)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会长谭云鹤致欢迎词。

e)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梁涛汇报基金会筹备工作情况。

f)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副会长袁汉源介绍了基金会领导成员和常务理事。

g)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卢嘉锡与基金会名誉会长姜泗长(中国工程院医药与卫生学部院士)为基金会揭匾。

h)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讲话,对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

1995年4月6日,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获得准登记注册(社证字第1781号,社团代码:50001775)。法定代表人:梁涛。

1995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0号文件批准成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1994年8月8日,香港万裕集团董事局袁汉源先生向基金会筹备组捐赠注册基金和活动基金人民币210万元,成为第一个向基金会捐款的境外人士。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

 二○○○年二月一日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包括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运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事项。

 、财政、物价、土地、民政、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管委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住宅小区驻街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介入前期管理意向书,就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区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做出约定。管委会成立之后,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管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对本住宅小区年度管理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审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委会的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住宅小区各项管理措施;

 (四)接受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协调住宅小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综合管理的专业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并加大监察力度,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或组织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制定所管物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有权制止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收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二)执行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向管委会提交管理工作、重大管理措施、专项维修基金使用;

 (四)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一个住宅小区必须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小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要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和质检部门共同把好工程项目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与介入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约定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住宅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可按建安价格2%的比例向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维修包干费用(该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结构质量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必须按房屋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规划设计出小区管理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和施工图。其建造费用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面积0.5%的比例分摊,在利润中支出,不得摊入房价。房屋建成后,产权属管委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面积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城市规划验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书;

 五、物业产权明细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标准:

 一、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道路平整畅通,无空鼓和塌陷,无积水和结冰;污水井、化粪池及时清掏。

 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草坪花坛花木繁茂,叶色正常,树冠完整,花色鲜艳,层次分明,高矮有序;花木无枯枝败叶,预防控制病虫害;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无明显人为损坏。

 三、环境卫生管理:果皮箱、袋装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完备;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现象;环境干净整洁,楼房周围无堆积物;小区内、楼房外墙及楼道内无乱贴、乱画现象;公共场地、绿地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和环保治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具体范围为:

 一、供热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线及住房内散热器的维修和管护。

 二、供水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线及住户分户表阀门的维修和管护。

 三、电力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架空线路、地下埋设线路至用户分表闸上接触点的维修管护。

 四、环保部门负责小区内环境污染及噪音扰民的治理。

 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住户内线路、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涉及安装、改造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集,并运到垃圾转运站或垃圾点。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地界与街道办事处管理地界的界定,以小区建筑物外沿为界限。对过去的旧街巷道,小区开发建设后变为小区内人行道路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洁;仍是城市街路巷道的,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保洁;没有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由产权单位管理,其环境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接引、损坏、拆除房屋共用及附属设施设备。

 二、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违章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物品;禁止损坏园林设施;禁止占用、践踏绿地;禁止乱倒拉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向下水管道弃扔杂物;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从事对小区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住宅小区内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遵守业主公约,自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交各项费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的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费构成:一、工资及附加费;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生费;五、保安费;六、办公费;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九、利润。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机关,并负责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所在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分别加收10%和20%。

 第三十条 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所在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对房屋产权人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物业管理费,由房屋产权人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凡被国家、自治区评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开始,物业管理费分别上浮20%和10%。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指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代看小孩、代送报纸、代邮信件、代灌煤气等)。费实行经营者定价,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收费人员必须持证收费,并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经市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二十二条、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追偿。对长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不予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生纠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一条 对于干扰、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旗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贯彻〈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方案》(赤政发〔19〕128号)中规定的按房屋使用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0.35元的管理费停止执行,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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