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油期货如何?

2.(四)消耗强度逐年提高,单位GDP矿耗和消费弹性系数总体下降

3.原油进口中国需要什么手续

4.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期货如何?

原油价格最新走势分析_原油价格实时最新通报数据

原油期货条件(个人):

机构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四)消耗强度逐年提高,单位GDP矿耗和消费弹性系数总体下降

受经济快速发展影响,我国主要矿产人均矿耗逐年提高。人均矿耗是反映矿产消费强度的指标。统计显示,受建筑、汽车、电力等行业快速增长和人们消费水平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等影响,铁、铝、铜、铅锌的人均矿耗增速显著。2013年与2005年相比,铁、铝、铜、铅锌和磷矿的人均矿耗增幅均超过100%;其中原铝增速最大,累计增幅为190%,年均增幅为14%(图1-7,图1-8,图1-10)。作为农业消费大户的磷人均耗增长数值变化较大,2013年与2005年相比,磷矿人均矿耗从38.25千克/人增加到77.76千克/人(图1-9)。

图1-7 我国重要能源矿产和铁精矿人均矿耗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8 我国重要有色金属原材料人均矿耗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9 我国磷矿和钾盐人均矿耗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10 2013年与2005年我国主要矿产人均消费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单位GDP矿耗逐年下降,利用水平稳步提高。单位GDP矿耗反映一个国家矿产的利用水平,表现经济结构和矿产利用效率的变化。2005—2013年间,国内主要矿种单位GDP矿耗逐年下降,表明我国利用效率趋好(图1-11~图1-13)。统计显示,原油和钾盐的单位GDP矿耗下降速度最快。2013年与2005年相比,原油和钾盐单位GDP矿耗累计降幅51.19%和50.00%,年均下降分别为9.05%和9.30%,说明这两种矿产利用效率趋好(图1-14)。而作为建筑行业和汽车行业消费大户铝的单位GDP矿耗降幅为0%(图1-12);说明铝产业升级缓慢,的整体利用效率粗放。

图1-11 2005—2013年我国能源和铁精矿单位GDP矿耗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12 2005—2013年我国有色金属单位GDP矿耗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13 2005—2013年我国磷矿和钾盐单位GDP矿耗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图1-14 2013年与2005年相比我国主要矿产单位GDP消费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消费弹性系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利用效率趋好。消费弹性系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与矿产消耗速度的关系,预测今后矿产消耗与经济的增长速度。矿产消耗弹性系数的变化与经济结构、利用效率、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管理水平乃至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中高耗能和型产业(如重工业)比重过大,技术水平低的情况下,矿产消耗增速总是比GDP的增长速度快,即消耗弹性系数﹥1。随着技术进步,利用效率提高,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消耗弹性系数会普遍下降。

原油和煤炭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原料,其消费弹性系数在1附近波动,变化不大。而铁精矿消费弹性系数波动较大,且多年大于1,说明增速超过GDP增长水平。2009年铁精矿的消费弹性系数超过3,为近年最高值,主要是因为当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过大,影响了利用的效率。2010年后,铁精矿消费弹性系数大幅回落,在1附近波动(图1-15)。

图1-15 2005—2013年我国重要能源矿产和铁精矿消费弹性系数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注:消费弹性系数=消费增长/GDP增长,下同。

有色金属的消费弹性系数变动与铁精矿相似,2010年后有所回落,至1附近波动(图1-16),说明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其利用效率也逐渐趋好。

图1-16 2005—2013年我国重要有色金属消费弹性系数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钾盐的消费弹性系数波动幅度较大,表现为大起大落。2010年最高达到4.76,利用效率明显粗放,但近两年呈回落态势,降至合理水平。磷矿的消费弹性系数表现较好(图1-17)。

图1-17 2006—2013年我国重要非金属消费弹性系数

资料来源:据《全国主要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与价格通报》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

原油进口中国需要什么手续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外经贸部令 2002年第27号(2002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仅作参考,谢谢纳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